吉林银行遭骗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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骗贷算是金融诈骗而且会有刑事责任,近日吉林银行遭骗贷是真的吗?具体是什么情况?我们一起看一下。11月14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《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、刘广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书》显示,2015年,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(简称“长波物流”)依据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,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获取5.8亿元贷款,该贷款现已逾期至今未还。截止2018年12月18日,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本息至少损失6.54亿元。

2019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

通过诈骗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达1000万的,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,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:

【贷款诈骗罪】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
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
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(一)编造引进资金、项目等虚假理由的;

(二)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;

(三)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;

(四)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;

(五)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通知第四条:

根据《决定》第十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,数额较大的,构成贷款诈骗罪。

《决定》第十条规定的“其他严重情节”是指:

(1)为骗取贷款,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,数额较大的;

(2)挥霍贷款,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,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;

(3)隐匿贷款去向,贷款期限届满后,拒不偿还的;

(4)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,贷款期限届满后,拒不偿还的;

(5)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,贷款期限届满后,拒不偿还的。

《决定》第十条规定的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是指:

(1)为骗取贷款,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,数额巨大的;

(2)携带贷款逃跑的;

(3)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。

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较大”;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;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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